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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8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史xx,行长。

委托代理人耿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黄x、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黄x、杨xx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本金人民币1300万,从2008年12月1日计算至2009年10月28日,本金人民币900万,从2009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黄x对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以抵押物(上海市xx路xxx弄x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杨xx对处置上述抵押物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均由被告上海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华碧芳

代理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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