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a。
委托代理人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a,镇长。
委托代理人沈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a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a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秋萍
书记员归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