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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a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a。

委托代理人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a,镇长。

委托代理人沈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a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a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秋萍

书记员归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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