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叶a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a。

委托代理人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a,镇长。

委托代理人沈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a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a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秋萍

书记员归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