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渠国新,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渠国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