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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程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X街X号B座X层。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认为该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平顶山市卫东区。2、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参加诉讼,已经接受了卫东法院管辖,故卫东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意义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从本案卷宗材料看,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在2009年10月16日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等法律文书,而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2009年11月17日,超出了民诉法规定答辩期,因此对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本法院不应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代理审判员朱宏伟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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