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双雄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X村。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灿,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冀建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双雄冶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O)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双雄冶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灿,被上诉人樊某及委托代理人冀建峰、张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