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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双雄冶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樊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双雄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X村。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灿,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冀建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双雄冶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O)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双雄冶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灿,被上诉人樊某及委托代理人冀建峰、张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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