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与郭长海(已判刑)合伙往安阳市凯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精矿时,经宗春付(已判刑)从安阳县三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往安阳市凯翔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税款合计x.57元,已全部抵扣。截止2009年2月,安阳市凯翔贸易有限公司已将抵扣税款全部补缴。
200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安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宗春付供述,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收款手续,税务稽查报告,补缴税款手续,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61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全部补缴税款,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代理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初蓓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