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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艾岗乡X村十字街闲逛时遇到本村村民侯XX,因以前有矛盾与其发生口角,后侯XX返回自己家中,贺某某跟随到其家,在院中与侯XX发生厮打,并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侯XX的头部、脸部划伤,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XX的陈述,证人侯XX、侯XX、赵XX、侯XX、侯XX、贺X、贺XX的证言,提取刀片笔录及物证、伤情鉴定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1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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