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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娥),女,1978年4月生。

被告姚某某(曾用名姚某李),男,1978年7月生。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元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给姚某某,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姚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与姚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没有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打。2007年6月份发生矛盾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长达三年之久。现二人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女儿。

姚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

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登记手续1份,证明二人于2002年元月10日登记结婚。2.提供2008年6月19日姚某某曾起诉张某某离婚的起诉书和(2008)长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证明张某某与姚某某至今分居已经三年之久。

姚某某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本院调取的调查笔录1份。

张某某对本院调查笔录无异议。

张某某提供的结婚手续及2008年6月19日姚某某起诉张某某的起诉书、裁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姚某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元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姚某硕(X年X月X日生),现随张某某生活。2007年6月份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2008年6月19日被告姚某某曾对原告张某某提起离婚起诉,后经本院调解姚某某提起撤诉申请。从2007年6月分居至今长达三年,为此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张某某与姚某某分居至今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某提供的2008年6月19日的姚某某起诉张某某的起诉书中提到“我四处寻找也没有找到被告,至今查无音信,已长达近1年之久”,及调查笔录中姚某某之父姚某俊所说的原被告二人感情一直不好,分居已有三年等证据证实,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张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姚某硕,本着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有益,姚某硕年龄尚小随其母生活,抚养费由张某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姚某硕由其母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张彩

鹅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贵胡

审判员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吴海兵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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