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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借贷纠纷案
时间:1998-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225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男,三十五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乡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三十一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乡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四十五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乡X村农民,住(略)。

上诉人郜某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1998)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郜某又以同意原判为由,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郜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元,由郜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五元,由郜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斌

代理审判员顾燕

代理审判员刘或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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