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男,三十五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乡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三十一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乡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四十五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乡X村农民,住(略)。
上诉人郜某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1998)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郜某又以同意原判为由,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郜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元,由郜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五元,由郜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斌
代理审判员顾燕
代理审判员刘或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