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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世盈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湾一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省台北县X乡X路X段X号X楼。

负责人:楼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百世盈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镇X村第二工业区X栋。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彬,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华,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宝安区龙华威达科技灯具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镇X村石观工业区石山段X号。

负责人:李某某,厂长。

上诉人台湾一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百世盈科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宝安区龙华威达科技灯具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湾一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湾一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3元,减半收取3121.5元,由上诉人台湾一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玉宇

代理审判员韩海滨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苏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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