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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与项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对王凯上诉项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0)周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第三页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淮滨,代理审判员郭金华,代理审判员张志涛”,改正为“审判长王福生,审判员张淮滨,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六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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