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对王凯上诉项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0)周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第三页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淮滨,代理审判员郭金华,代理审判员张志涛”,改正为“审判长王福生,审判员张淮滨,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六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