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生于1977年。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2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郝某某因与妻子孟某甲感情不和而被其妻子及家人拒之门外后怀恨在心。2005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到禹州市X镇X村孟某甲家厨房内,拿起菜刀持菜刀向其妻子孟某甲及岳母王某某头部连砍数刀,致孟某甲、王某某重伤。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孟某甲于2004年3月份结婚,入住到妻子孟某甲娘家,后因与妻子孟某甲感情不和而被其妻子及家人拒之门外后怀恨在心。2005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回到禹州市X镇X村家中,在厨房内,被告人郝某某与妻子孟某甲争吵并对孟某甲说:“咱俩都到那边(阴间)去吧”,孟某甲说:“我还不想死,干脆咱俩出去打工去吧”。其岳母王某某听到争吵前来劝架,被告人郝某某遂拿起菜刀,朝其岳母王某某头部连砍数刀,致王某某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王某某争脱,然后又朝孟某甲头部及身体砍击,在孟某甲用双手抱住头时,被告人郝某某仍连续砍击孟某甲头部,锐器致孟某甲右头顶、头左顶部、头左颞部、额部正中、右前臂中段严重损伤,右手拇指远侧指节自指间关节处缺失;左手腕桡侧受伤,左手拇指近侧指节、食指近侧、中指近侧指节、拇指、第五掌骨严重损伤。后被告人郝某某又朝自己头部连砍数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右手七级伤残,左手六级伤残,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属九级伤残。在庭审中,被害人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05年1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听见俺老五闺女孟某甲和他女婿郝某某在厨房里争吵,我听见孟某甲说你可别砍俺娘,我跟你走,我不要这家了。郝某某说的啥我没听清……,于是我起床后到厨房屋门前,我见屋门朝里上着里,我就用肩膀把屋门撞开,进到厨房屋里,我进到屋后我见孟某甲和郝某某正互相撕拽着,我对郝某某说你可不敢砍我啊。郝某某一见我进去了,扭过来身从煤火台上拿起菜刀就朝我的头上砍了一下,而后他拽住我的右胳膊往案板上拽,想把我按倒案板上再砍我,我一看情况不对劲,就赶紧挣脱,于是,郝某某就用菜刀朝孟某甲的头上乱砍一气,孟某甲赶紧用双手抱住头,这时,我听见孟某甲大声喝到:“娘啊,我没指头了!”我见孟某甲满脸是血,抱着头的双手也都是血,我吓得赶紧从屋里跑出来往外面喊人去,我跑出屋子后我透过厨房屋的窗户我见郝某某砍了孟某甲后又用菜刀朝自己的头上乱砍一气。
此陈述从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经过说明了本人在劝架的时候被郝某某砍伤的事实。
2、被害人孟某甲陈述,……那是2005年1月7日的事,那天晚上11点多我从家里出来准备往风翅山煤矿上班去,我走出院子大门后,转身去锁大门时,我丈夫郝某某从身后过来就把我推进院子里,然后又把我推到厨房门前,郝某某一脚把门跺开后,又把我推进厨房屋里,之后,郝某某把厨房门关着,郝某某对我说道:“我今黑来就是杀你哩!”我说到:“走吧!你去送我上班去吧!”郝某某又说到:“不送你去上班,我今黑就是来杀你哩!我今黑说话算话。”我说:“走吧!送我上班去吧!”郝某某说到:“今黑绝不放过你,今黑就是来杀你哩!”而后,郝某某转身从案板上拿起菜刀,我当时一看到这情况就赶紧过去拽住他说好话,我对他说:“我不想死,你可别杀我,你叫我干啥就干啥,我跟你远走高飞算了。”郝某某说道:“钱,东西,人我都不要了,我就要你的命。”而后,他拿起菜刀就朝我的头上乱砍,我赶紧用双手抱着头。当时我头上被砍伤了,两手的指头也被砍掉了。这时,俺娘从外面把门撞开后进到屋里面,俺娘(王某花)对郝某某说:“你这孩咋拿刀砍他呢!”郝某某啥话也没说就拿起菜刀朝俺娘的头上砍,他把俺娘的头上砍了一刀后,俺娘转身就往外跑,郝某某掂着菜刀在后面撵着砍俺娘,我赶紧过去拦住郝某某不让他砍俺娘,郝某某就用菜刀朝我的头上又砍了几刀,之后,他又掂着菜刀去砍俺娘。我见他也走出屋子后,就赶紧把厨房屋门朝里面关着。郝某某又把屋门跺开,又进到屋子里朝我的头上砍了几刀,我当时就瘫痪到地上,郝某某又掂着菜刀走出屋子去撵俺娘。郝某某没撵上俺娘,就又回到院子里,我听见他用菜刀朝自己砍,后来就没动静了,再后来俺堂侄孟某乙去到俺家,把我送到孟某沟诊所。
2010年3月21日陈述,我和郝某某是2004年3月结的婚,由于郝某某身体有病,一直不能过夫妻生活,所以我们俩的感情一直不和,甚至闹到了分居的地步,出事前的一段时间他一直在凤翅山煤矿上住,那段时间,我在凤翅山煤矿上班,是上夜间12点的班,2005年1月7日晚上23时左右,我准备去上班,我走出大门,回身关门时,郝某某过来,推着我,将我推到大门里面,又推着我将我推到我家的厨房内把门关上,问我为啥不让他回家,再不跟他过就把我杀死,我说:“我还不想死,干脆咱俩出去打工去。”他不相信说我骗他的,正说时我妈王某花(小名王某)推门进来了,说这么晚了你来闹腾啥哩,这时郝某某二话没说,从案板上拿起菜刀就朝我妈头上和身上乱砍,我拽住他不让砍我妈他就朝我头上砍,我妈趁机跑了出去,郝某某追了两步没追上,又回过头来朝着我的头上砍,我用手捂着头,把我的手也砍伤了,我躺在地上不会动了,他就用刀朝他自己上乱砍,后来我村的孟某乙就进到屋内把我送到了诊所。接着120车把我送到了城里的医院。郝某某先砍我母亲王某花后砍的我。因为我当时病还没好净,神智还不是太清醒,可能记错了。郝某某是随手在我家厨房的案板上拿的刀,刀后来被派出所的民警提走了。就是这把菜刀。
证实了案发当时与郝某某发生争吵,当王某某进到厨房并说了郝某某后,郝某某就拿起菜刀砍了王某某,在王某某逃出去后,郝某某又拿菜刀砍了孟某甲。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乙证言:2005年1月7日晚上11点多,俺五奶王某花在大门外喊我:“自友,走快吧,强拿刀砍五哩!(五叫孟某甲,强是五的女婿,叫郝某某)”我一听这话赶紧起床开开门,我一看俺五奶满头是血,俺五奶对我说:“你赶紧去吧,强先砍的我,正在砍五呢!”我一看这情况,赶紧回去穿穿衣服拿了个电灯从家里出来到俺五奶家,这时我不知道俺五奶干啥去了,我到五奶家的院子里后见郝某某在地上趴着,满头是血,他也不吭声,我一看上房屋的门开着,俺五爷孟某在上房屋里正穿棉裤呢,我问俺五爷:“伤着你没有”俺五爷说:“没有.”这时,我听见五在厨房里喊我:“自友,走快吧,老是疼啊!”我一听这话就赶紧往厨房屋前去,我走到厨房屋门前时,五开开厨房屋门从里面走了出来,我看到五的头上和双手都是血,我对五说:“走,咱往松的医院去吧!”走到俺村孟某峰的门前时,五对我说:“我走不成了。”于是我赶紧抱住她往俺村孟某的诊所去。之后,我又到孟某家的门前把俺五奶搀到孟某的诊所里面,我用我的手机拨打“110”报了警。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和派出所的人一块又把郝某某搀到风翅山的诊所里看病。
2、证人孟某丙证言:昨晚凌晨零点左右,我正在家睡觉时听见有人拍大门喊我:“甫,甫,你赶紧起床!”我一听有人喊我,我就赶紧起床开开大门,我开开大门后见门外没人,我就大声问道:“谁喊门哩”这时俺村X组的孟某乙从西边过来对我说:“伯,伯,俺五爷家砍成麻了,刚才是俺五奶喊你的门哩,现在俺五奶在孟某的诊所哩(孟某乙喊俺村孟某喊五爷,喊王某喊五奶)”我一听这话,就赶紧和孟某乙一块到孟某的诊所里,我到那后见王某在地上躺着,王某嘴里说道:“赶紧找车,把我拉医院去。”王某的女儿孟某甲在板凳上坐着,头在桌子上趴着,嘴里说道:“疼啊,疼啊!”后来王某的大女婿晋国祥开着车去了,而后把王某和孟某甲拉到城里医院里去了。
以上两名证人证明了被告人砍伤被害人后自己砍伤自己的情况。
3、证人董某某证言:今天凌晨零点40分左右,鸿畅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往我的诊所里送来了一个病人,才过来时那个病人处于半昏迷状态,说不成话,两眼紧闭,我一看那个病人的头部被砍的稀巴烂,我给他检查了检查头部,光头顶就被砍了12刀,脖子上被砍了3刀,头顶两边也被砍了好些刀,我一看这情况我也治不了,也没再查那个人头顶两边被砍的刀数,而后,我给那个人量了量血压,血压非常低,我就赶紧给那个病人打点滴升血压,并用绷带把那个人的头部包扎了一下,之后,让那个人转院治疗,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拨打了“120”救护车来拉人,“120”急救车来后,他们一看那个人的病情也不愿意拉,派出所的同志好做那些人的工作,“120”急救车才把那个病人拉走,我在给那个病人检查时,听派出所的的人说那个病人叫郝某某。
此证明了郝某某自残后的救治经过。
(三)书证、物证
1、提取笔录一份及作案工具刀的照片一张,证实了2005年1月8日提取孟某甲家一把菜刀的事实。
2、现场方位草图显示作案现场位置。
3、禹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郝某某于2005年1月8日3时0分入院病历记录及2005年1月8日对郝某某下的病危通知书显示:郝某某头部被刀砍过后的治疗情况。
4、郝某某户籍证明,证明郝某某生于1977年9月2日。
(四)鉴定结论
1、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许市公刑技法签字(2005)第X号,伤者王某花头右额顶部有一长约10cm的伤口,手术中见颅骨有长10cm、宽0.5cm左右的颅骨因骨折陷入颅骨,硬脑膜破裂,取出脑内碎骨片2枚。其损伤已构成重伤。附照片三张。
2、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2010)第X号:显示王某花损伤为九级伤残。
3、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许市公刑技法签字(2005)第X号,伤者孟某甲双手刀砍伤致左拇指离断、中环指血管神经损伤、肌腱损伤(修复)(术后);右拇末节外伤性缺如(术后)、头面部刀砍伤。其损伤为重伤。附照片十一张。
4、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2010)第X号:显示右手为七级伤残。左手为六级伤残。
(五)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2004年3月份我和孟某甲结婚,婚后我俩感情一般,到了年底,我俩因结婚时欠下的外帐问题与其父母发生争执,后来,我到风翅山煤矿上班,孟某甲一家就把大门锁上,不让我回家,当时我有半个月都在矿上住,没有回家过,后来我听说孟某甲上夜里12点的班,我就于2005年1月7日晚11时许到孟某甲家中,与孟某甲说我俩的事。我到她家门口时,她家的大门还锁着呢,我就在她家大门口等候着。等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孟某甲出来上班去,我迎上去对孟某甲说:“走,咱俩到家里说点事。”我说:“你为啥不让我回家”孟某甲说:“这不是我不让你回家,是俺妈不愿意让你回来。”我说:“要不咱俩都到那边(阴间)去吧。”孟某甲说:“我还不想死,干脆咱俩出去打工去吧。”我们正说着呢,孟某甲的母亲过来了,推开厨房门对着我说:“你这个土匪、小偷,半夜来我家干啥哩”本来我心里就有气,听她这样说我就更生气了,我就什么话也没说,用右手从案板上拿起菜刀,左手拉住孟某甲母亲的右胳膊就朝她头上砍,具体砍了几下我也看不清楚,我砍过她后,她就跑出去了,我也没有再追她。
此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一致,从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经过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与妻子孟某甲感情不和,被其家人拒之门外后怀恨在心,与妻子发生争吵,其岳母王某某上前劝架之时,被告人郝某某持菜刀砍向王某某头部,王某某挣脱后逃跑,后又持菜刀砍向妻子孟某甲头部,连砍数刀,被告人郝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适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连续砍击人身足以致死的部位,致二被害人身体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是故意伤害的辩解经审查,被告人郝某某扬言要杀被害人孟某甲后,随持菜刀连续砍击被害人的头部,其用力强度足以剥夺他人生命,但因主观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未遂),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艳红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齐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