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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捚,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50岁,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30日,被告邓某某因做生意欠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元,后因无钱一直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邓某某在二0一0年四月七日当场给付原告张某某4000元。

二、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本金1000元及利息的诉请。

三、由原告张某某将借条原件退给被告邓某某。

四、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邓某某自愿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雅克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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