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2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朝勇、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时某某谎称与xx公安厅厅长xx是战友,能够帮刘xx的女儿搞到指标进公安局工作,在刘xx面前假装给xx打电话,在取得刘xx瑾信任后以需要给别人好处费为由,骗走刘xx现金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时某某供述;被害人刘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常君谦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