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朝勇、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携带四包重1.2克毒品到仪北生活小区X路准备以每包一百元的价格卖给已经提前联系好并在路边等候的孙xx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xx、谷xx证言;通话详单;毒品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常君谦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