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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醴陵市X路湘东医院南院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十天内赔偿陈运久8000元;

二、陈运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合计500元,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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