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1946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38年7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1935年2月出生。
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邓某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垫资款x.50元。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民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某某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期间,经调查查明本案另一当事人韩某某在一审判决前已因病去世。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一韩某某已于2010年2月初因病去世,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而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民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其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S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