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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男,1963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1974年5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聚,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公司)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科迪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04年10月20日签订的补付工程款协议无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7)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科迪公司、龚某某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7)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虞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龚某某仍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1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科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福聚、王艳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9)虞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庞伟涛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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