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男,1963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1974年5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聚,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公司)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科迪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04年10月20日签订的补付工程款协议无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7)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科迪公司、龚某某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7)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虞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龚某某仍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1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科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福聚、王艳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9)虞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庞伟涛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