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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2010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林州市X路(林州市五中门口北100米)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李XX(五中在校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检验,李XX系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0年1月9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此事实有协议书、证明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常荣英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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