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37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女,42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吴某甲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0年6月12日作出的(200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4日向上诉人王某某、吴某甲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王某某、吴某甲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王某某、吴某甲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第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郭朝阳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