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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吴某甲与吴某乙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7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37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女,42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吴某甲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0年6月12日作出的(200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4日向上诉人王某某、吴某甲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王某某、吴某甲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王某某、吴某甲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第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郭朝阳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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