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驻海口办事处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万国商厦X楼。
法定代表人:莫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吕邵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天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施达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张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吕邵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且原审违反法定开庭审理程序,可能影响该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玉萍
审判员林宁波
审判员王宏壮
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