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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侮辱案
时间:2000-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三亚刑终字第1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0]三亚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洪录、李某甲,均系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11月生,海南省三亚市人,在三亚市金山假日饭店工作,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诉被告人李某乙犯污辱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00年六月十三日作出(1999)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某乙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黎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核实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委托书和确实法定身份,接受不具备辩护资格的人员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让其出庭辩护,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9)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忠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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