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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诉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XX委托代理人XX,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XX、XX委托代理人XX,身份情况同上。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XX、XX返还原告XX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补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9万元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XX;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XX、XX、XX、X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XX支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盈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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