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XX委托代理人XX,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XX、XX委托代理人XX,身份情况同上。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XX、XX返还原告XX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补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9万元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XX;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XX、XX、XX、X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XX支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盈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