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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赵某义,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10年1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以来,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从崔××(另案处理)处大量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并在开封市销售。2010年1月16日,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从滨河路化轻小区赵某某的住处搜出假烟268条,价值x元。经查证赵某某销售给李××等人假烟,共计价值x元。赵某某在庭审中供认其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共获利一千六百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杜×、金×、陈××、李××、邹×、杨××、吴××、王××、张××证言;销售记录单;鉴别检验报告;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明;汇款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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