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38岁。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姚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姚某某为了给洛阳汇翔门业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换证手续,私自伪造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印章,在洛阳汇翔门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年检资料中的租房协议、使用生产场地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处加盖伪造的印章,到孟津县工商局为洛阳汇翔门业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换证手续。
另查明,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表示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李哲的陈述,证人牛××、张××、陈××、徐××、王××的证言,物证鉴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使本公司顺利通过工商年检,伪造洛阳汇翔精机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受害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建宏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