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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因其母亲与崔××妻子发生矛盾,在辛仓村崔××的猪场将崔××打伤。经法医鉴定崔××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崔××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被害人崔××陈述;证人崔××、吴××、崔××证言;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及申请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崔××发生矛盾,将被害人打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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