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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栓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生于1967年6月27日。

委托代理人连伟奕,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5年11月11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

上诉人王某栓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刘某某于2009年10月16日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王某栓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欠款x元及滞纳金。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栓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某栓之委托代理人连伟奕、被上诉人王某栓之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怡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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