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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钱某甲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甲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葛京涛

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焦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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