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甲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葛京涛
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焦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