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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七孔桥西。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百科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以本案系诉请确认大百科公司与安阳市新特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特测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属确认之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指令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提出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新特测控公司与大百科公司之间债权转让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大百科公司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现大百科公司所提诉讼与该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对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大百科公司诉请为确认其与新特测控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此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亦是基于新特测控公司的诉请,对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现大百科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此,大百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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