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列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明区电力工业局合水供电所,住所:佛山市高明区X镇。
负责人陆某某,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分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X街X路X号。
负责人潘某某,总经理。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辉,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分公司职员。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青,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上诉人于200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原审法院预收上诉人(略)元,多收取9960元,由原审法院予以退回;本院预收上诉人(略)元,多收取99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