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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同邻居靳XX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打架,被告人李某某将靳XX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靳XX身体损伤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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