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乐意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602房,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佳地华苑大厦6B。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幸,广东凯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10月30日,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X街番禺理工学院宿舍。
第三人北京新网互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路X号天河娱乐广场东塔楼X室。
第三人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大华酒店X室。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乐意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乐意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告黄某某将www.(略).com从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转出及转让于他人及更改密码的权利。2、冻结被告黄某某更改原告在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www.(略).com.cn、www.loey.net、www.Loey.com.cn、www.loey.cn四个域名密码的权利。原告广州市乐意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民币(略)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乐意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黄某某将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的www.(略).com从该公司转出、限制被告将该域名转让给第三人、禁止被告黄某某更改该域名的密码。
二、禁止被告黄某某更改原告广州市乐意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的www.(略).com.cn、www.loey.net、www.Loey.com.cn、www.loey.cn四个域名的密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