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月1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李xx的身份证资料在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2009年4月下旬,董某某在多次实施透支套现及刷卡消费后,使其以李xx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欠款的本金总计x.95元。欠款发生逾期后,经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董某某仍拒绝归还李xx信用卡上的欠款。案发后,董某某已偿还中信银行全部透支款息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信用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存款回单、还款情况说明、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云锋
二Ο一Ο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