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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5月1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滥伐新郑市X镇X村东原化工厂院内杨树113株,泡桐3株,后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4.788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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