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5)高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女,42岁,北京印刷学院讲师,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43岁,中国化工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汉族,住(略)。
武某、李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陈晓雯,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群星广告艺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女,34岁,北京群星广告艺术公司副经理,住(略)。
上诉人武某、李某某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某、李某某又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1995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确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某、李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诉讼费2010元由武某、李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诉讼费1005元由武某、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永顺
审判员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刘继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书记员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