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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曾令田,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运输费x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承包修建桥头溪乡X村、上晒野村、蛇垄村、枫香坡村X路,原告为其运输砂砾石及水泥,欠原告运输费x元。2010年2月10日,被告付款x元,尚欠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运输费x元,定于2010年3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695元,依法减半收取347.5元,财产保全费378元,合计725.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绍太

人民陪审员余绍秋

人民陪审员廖生云

二0一0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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