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有窝藏罪,并提请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吴某伟(另案处理)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吴某伟藏匿在郑州市某机电市场自己租房处,并为其提供生活帮助。被告人吴某某于201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吴某伟证言、证人王XX证言、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窝藏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