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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代某某,男。

委托代某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58岁。

委托代某人胡国铭,平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代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某某及委托代某人宋承致、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某人胡国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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