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陶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某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森,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生一女李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债务8500元由双方分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3个月后依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11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李X,双方感情尚可。原告以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干活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双方自介绍认识至登记结婚已近3年,相互间应有一定的了解。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证据不充分,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艳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某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