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又名梁某只),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白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驳回起诉违法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及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凭证,现原被告持有的上述凭证相互交叉矛盾,无法确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双方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先由有关部门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方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互交叉,无法确定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双方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先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确定。因此,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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