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福和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海区盐步河西。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筱云,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杰升,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福和玩具有限公司、郑某某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南海福和玩具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均以双方在庭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不存在纠纷为由,于2004年8月10日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海福和玩具有限公司与郑某某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行使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的争议纠纷,故原审判决并不因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海福和玩具有限公司、郑某某撤回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南海福和玩具有限公司、郑某某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暧安
代理审判员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晓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