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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4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在2005年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举行结婚仪式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也没有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也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二个孩子,大女儿陈某阁(现年3岁)由原告抚养,小儿子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债务1万元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但在2006年2月16日在睢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而且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两人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还在计生委办理了准生证,原告在诉状中称没有结婚证的诉称根本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7日,被告张某婚生一子。2010年4月1日,原告陈某某诉至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自民

审判员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宋建华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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