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齐某某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封丘县X乡X村,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封丘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王某某的住所地在内黄某,故内黄某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请求,理由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万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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