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齐某某与董某某、王某某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齐某某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封丘县X乡X村,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封丘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王某某的住所地在内黄某,故内黄某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请求,理由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万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晓君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