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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与曾某某集资建房纠纷案
时间:2000-04-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59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住所海口市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海口市罗牛山农业开发区司法办干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海口市保健食品厂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振东区博爱办事处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珠江广场帝豪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海口市罗牛山农业开发区司法办干事。

上诉人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因集资建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副庭长韩小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文萍、审判员何敦绽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3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原审被告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某某、被上诉人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韩小丽

审判员甘文萍

审判员何敦绽

二000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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