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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住(略),村民。

原告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村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住(略),村民。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住(略),村民。

原告李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份,原告给被告打工,被告欠工款x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款x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三原告负责被告所承建的太康县刘强骨科医院住院部楼房的内部粉刷,双方约定每平方米4.2元,总造价5万多元,已还了3万多元,下欠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

上述事实有欠条、合同、被告之妻高冬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3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胡晓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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