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30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转为监视居住。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昕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代某某酒后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第二道门岗值班室,砸碎值班室玻璃欲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发现被害人高某某甲和高某某乙在室内,被告人代某某遂站在窗户处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向室内乱挥,后代某某爬到值班室房顶,向走出值班室的高某某甲和高某某乙扔砖头,将高某某甲头部砸伤。被告人代某某见二被害人离开后,再次爬入室内实施盗窃,因未找到想要的东西遂离开,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甲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甲、高某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等物证、书证;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代某某酒后来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第二道门岗值班室,砸碎值班室玻璃欲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发现被害人高某某乙及其父亲高某某甲在室内,遂站在窗户处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室内乱挥,并以言语威胁二被害人不能出来,后代某某爬到值班室房顶,向走出值班室的高某某甲和高某某乙扔砖头,将高某某甲头部砸伤。被告人代某某见二被害人离开后,进入值班室内实施盗窃,因未找到想要的东西遂离开,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甲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另查明,2010年4月29日,代某某赔偿给被害人高某某甲1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0年4月21日凌晨,其正在值班室睡觉时突然听到砸玻璃的声音,起床后看到有一个男子站在窗户上,头和身子都进来了一半,手里拿着小刀在扎其孩子,但是没扎到,该男子还让其和孩子不要说话,十五分钟内别出来,其穿上衣服后和孩子就出去找那名男子,刚出房门就有一块砖头砸到其孩子打的伞上面,其围着屋子周围转圈查看时头上挨了一砖,发现屋子顶上有个人露着头看其,随后那名男子又窜到值班室翻腾了一会儿。被害人高某某乙的陈述与之印证。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折叠刀及砖头予以了提取,经被告人代某某及二被害人辨认无误。被告人代某某并对作案现场予以了指认,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照片为证。
3、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高某某甲头左颞顶部有一长3.5的创口,左眉弓内侧肿胀,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4、收条,证实被告人代某某已赔偿给高某某甲1000元。
5、到案经过,证实代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6、被告人代某某的身份证明,证实其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7、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与本案二被害人的陈述亦相吻合。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且系使用凶器,致使高某某甲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1000元经济损失,故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岳巍
人民陪审员马禾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