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南樊某樊某组村民,住(略)(其娘家)。
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南樊某樊某组村民,现服刑于陕西省黄某县红石岩监狱九分监区。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樊某苗由原告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樊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樊某苗由被告樊某某自行抚养,原告李某某在不影响樊某苗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行使对樊某苗的探望权;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