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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余某,男。

被告邓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为有利于小孩成长,愿意与被告邓某和好为由,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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