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绍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要求与被告余某某离婚;被告余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于2003年12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熊某。因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分居已逾二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二、小孩熊某由原告熊某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熊某某所有;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绍太
二0一0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