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崔某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周绍元
人民陪审员肖文胜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